一、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的

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确定的方式是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来确认。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可按照该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来赔偿用人单位;如果违约金数额不合理的,则可提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有何区别

1.两者内容不同。保密条款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义务是保密义务的一个方面。

2.两者的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一个期限。

3.两者对是否要支付补偿金方面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竞业限制可以一次性支付吗

经双方协商一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月支付。目前,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不能一次性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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